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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谷能纤维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蓝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振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谷能纤维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福建蓝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振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1196号原告:福建谷能纤维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法定代表人:邓明丽。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斌,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福建蓝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振耀。被告:黄振耀,男,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福建谷能纤维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蓝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振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谷能纤维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谷能纤维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77元,减半收取5988.5元,由原告福建谷能纤维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付澎飚审 判 员  张树仁人民陪审员  姚紫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志菲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宣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