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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腊民二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大良、张华芬与被告李成良、李承钢、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良,张华芬,李成良,李承钢,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腊民二初字第358号原告:赵大良,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原告:张华芬,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芳,云南嫣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成良,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承钢,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245号。法定代表人刘拥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国平,云南方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夷,女,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245号。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大良、张华芬与被告李成良、李承钢、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大良、张华芬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大良、张华芬的申请自愿、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大良、张华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2元,减半收取2521元,由原告赵大良、张华芬负担。审 判 长  李先勇代理审判员  舒 玉人民陪审员  王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远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