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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30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2016)黔2730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730刑初12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家文,男,1987年9月10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龙里县人,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本案于2016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家文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新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家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06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家文翻窗进入龙里县冠山街道冠山村村民陈某某(1955年10月27日生)家实施盗窃。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机,将衣柜上的包、床头柜上的衣服、裤子等物品拿到窗户外翻看,但并未在包和衣裤里发现财物。陈家文又再次翻窗进入陈某某家中寻找财物时,被陈某某发现,陈家文用拳头将陈某某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家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被害人陈某某陈述、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文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出具量刑建议书,认定被告人陈家文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3、犯罪对象系老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经查,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家文具有的量刑情节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家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26年12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李兰应人民陪审员  冯明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