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4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叶德才、刘玉芬与王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德才,刘玉芬,王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1391号原告叶德才,退休工人。原告刘玉芬,无业。被告王强,医生。委托代理人候文荣,医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德才、刘玉芬诉被告王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德才、刘玉芬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为处理好邻里关系,要求在本村村委会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出于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德才、刘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叶德才、刘玉芬负担。审 判 长 秦爱民人民陪审员 刘厚全人民陪审员 杨平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乔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