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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路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985号原告:路某,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郭某某,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承担。审判员  张俊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晨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