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路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985号原告:路某,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郭某某,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承担。审判员 张俊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晨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