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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3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郑桂英与泉州盈鑫服饰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桂英,泉州盈鑫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237号申请执行人郑桂英,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泉州盈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黄文墩,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泉丰劳仲案(2016)361-366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盈鑫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5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泉州盈鑫服饰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凌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