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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23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有明与苏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云2823执恢4号关于王有明与苏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权利人王有明依据(2012)西民一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有明与被执行人苏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依法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苏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恢复执行。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位标的款80000元,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特此通知。执行员  龙强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车绮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