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4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留方、董乐等与赵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留方,董乐,赵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4921号原告李留方,男,生于1984年3月28日,汉族,住许昌县。原告董乐,女,生于1989年6月9日,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赵志华,男,生于1983年7月20日,汉族,住延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留方、董乐诉被告赵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留方、董乐不能提供被告赵志华的准确信息,案件无法送达,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驳回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留方、董乐的起诉。审判员 张贵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冰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