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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1721号原告:刘某某,住白山市。身份号码:×××被告:卜某某,住白山市。身份号码:×××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瑞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