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1721号原告:刘某某,住白山市。身份号码:×××被告:卜某某,住白山市。身份号码:×××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瑞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