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21民初字2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姜文明与双峰县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明,双峰县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字2340号原告姜文明。委托代理人刘丹,双峰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双峰县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和森路巨龙御园*号栋。法定代表人付胜龙,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贺清健,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姜文明与被告双峰县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2016年10月14日,原告姜文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双峰县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姜文明撤回对被告双峰县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文明撤回对被告双峰县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文明负担。审判员  曾安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