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4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4民初4136号原告:张某某,女,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济南机车车辆配件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原告张某某之子),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位于济南市槐荫区五里牌某号的房产(房产证号青字第000**号)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11月9日在济南市民政局依法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证字号为(2000)济民字第653号,在离婚协议中,被告明确表示“有关财产,房产我男方全部放弃,归女方张某某所有。”原、被告离婚后,房产由原告居住至今,并未办理过户登记,现原告为了完善房产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被告李某某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五里牌某号房屋归原告所有,我们离婚时有约定,家里的所有家产我都放弃,包括这套房子,房子在我名下,离婚后没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现在我还是这个意见,房子归原告所有,我放弃,不需要原告向我支付补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张某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房产证一本、离婚协议书一份、离婚登记申请书一份、审查处理结果一份,经开庭质证,被告李某某未对证据提出异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9年登记结婚,1990年自郑元成处购得济南市槐荫区五里牌某号房屋一处,由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共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告李某某名下。双方于2000年11月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共同财产分割部分约定“我和张某某,协商离婚,有关家产、房产,我男方全都放弃,归女方张某某所有,我每月在负担女方张某某生活补助壹佰元正。别无要求和意见。”后双方未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本院认为,济南市槐荫区五里牌某号房屋系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两人共有财产。原被告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被告放弃,归原告所有,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房产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坐落于济南市槐荫区五里牌某号房屋(青字第000**号)归原告张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629元,减半收取1814.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代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