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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3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熊墨健与余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墨健,余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3民初390号原告熊墨健,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余祥,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竹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墨健诉被告余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熊墨健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墨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墨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墨健负担。审 判 长  黄 燕代理审判员  林红月人民陪审员  喻前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海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