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4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向家平与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垣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家平,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垣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4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向家平,女。被执行人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安街综合楼二楼。法定代表人:詹新祥。被执行人: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垣分公司,住所地:花垣县花垣镇边贸市场。负责人:曾维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向家平与被执行人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垣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湘3124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家平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8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2016)湘3124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向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