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刑终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周炉、殷时德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周炉,殷时德,赵沛构,吴新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终158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周炉。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9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08年3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6年3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殷时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0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0月1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本案于2016年3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赵沛构。因本案于2016年3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吴新德。因本案于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周炉、殷时德、赵沛构、吴新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浙0304刑初769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吴周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殷时德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沛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新德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被告人吴周炉、殷时德、赵沛构、吴新德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吴周炉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吴周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吴周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周炉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刑初7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国智审 判 员 周永富代理审判员 陈小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丽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