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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执4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徐秋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秋成,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4607号申请执行人徐秋成,男,1962年7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徐飞,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秋成与徐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08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秋成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顺民初字第08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怀斌审 判 员  单立勋代理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