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民终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治容与邻水县石滓乡中城寨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治容,邻水县石滓乡中城寨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民终7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治容,女,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系死者杨明成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权,重庆市垫江县杠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勋,重庆市垫江县杠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邻水县石滓乡中城寨煤矿,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法定代表人:胡建国。上诉人王治容因与被上诉人邻水县石滓乡中城寨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5)邻水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二审出现的新证据,邻水县石滓乡中城寨煤矿于2015年10月26日经邻水县工商质监局核准办理了注销登记,当时该案正处于一审审理期间。虽然一审法院对此并不知情,但其事实上是将已注销企业作为诉讼主体而作出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本案发回重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判不应认定为裁判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5)邻水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登贵审 判 员 黄正明代理审判员 梁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