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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行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姜玉辉与怀远县龙亢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辉,怀远县龙亢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321行初58号原告:姜玉辉。委托代理人:刘景标,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龙亢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龙亢镇龙亢街道。法定代表人:王冲,镇长。委托代理人:徐凤民,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振中,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姜玉辉诉被告怀远县龙亢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后,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告怀远县龙亢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玉辉于2016年10月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玉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玉辉负担。审 判 长  陈冬梅审 判 员  许业明人民陪审员  陈家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建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