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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文义与付龙、张淑艳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义,付龙,张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义被执行人付龙被执行人张淑艳王文义申请付龙、张淑艳买卖合同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文义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申请暂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荆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