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明瑞丽与李民利、王惠文、李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瑞丽,李民利,王惠文,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620号申请执行人明瑞丽,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和永波,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民利,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惠文(李民利之妻),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斌(李民利之子),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终2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明瑞丽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给付26582.4元及逾期利息,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884元,执行费38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民利有银行存款,为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其案件款32853元(包括案件款、诉讼费、执行费)用于履行法律义务,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民终21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