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宁有文,男,1971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文金,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刘文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5.625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宁有文被执行人刘文金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邓卫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