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蔡少建与石狮市兴羽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李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少建,石狮市兴羽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李义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2555号原告:蔡少建,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怀,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火,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狮市兴羽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李义山,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李义山,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原告蔡少建与被告石狮市兴羽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兴羽公司)、李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少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羽公司、李义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少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义山偿还原告羽绒货款43.6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2、判决被告兴羽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义山因生意所需,多次向原告购买羽绒,双方于2016年5月6日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羽绒货款43.66万元,被告李义山、兴羽公司并出具一份欠条供原告收讫,被告兴羽公司盖章确认提供连带担保。结欠后,原告向两被告催讨上述拖欠货款,但两被告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脱。被告李义山、兴羽公司未作答辩。原告蔡少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李义山、兴羽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蔡少建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蔡少建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原告蔡少建与被告李义山之间存在购买羽绒的买卖关系。2016年5月6日,被告李义山出具一份欠条,确认结欠原告蔡少建羽绒款43.66万元。被告兴羽公司在该份欠条空白处加盖公司公章。因被告至今仍未清偿货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蔡少建与被告李义山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兴李义山对结欠的羽绒货款予以确认,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清偿,其至今仍未清偿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以诉讼的方式要求被告李义山支付货款及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兴羽公司在欠条上非“欠款人”处加盖公章,原告庭审陈述双方明确被告兴羽公司盖章行为属担保性质,被告兴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欠款人被告李义山,且两被告亦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应认定被告兴羽公司为讼争欠款提供担保。讼争欠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且原、被告双方未对被告兴羽公司的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作出约定,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现以诉讼方式要求被告兴羽公司对被告李义山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兴羽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义山追偿。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合理合法,依法支持。被告李义山、兴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㈣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义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蔡少建货款43.66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石狮市兴羽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义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石狮市兴羽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义山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9元,减半收取计3925元,由被告李义山、石狮市兴羽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珊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正伟注: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跟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