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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红丽、朱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红丽,朱松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545号原告: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中路171号11号楼综合楼1单元11层1133号,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91410100397413443K。法定代表人:毋邦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光韬,男,汉族,1979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红丽,女,汉族,1982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被告:朱松华,男,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红丽丈夫。原告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丽、朱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余 飞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李晨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郜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