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柏顺凯与被执行人苟朝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顺凯,苟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604号申请执行人:柏顺凯,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苟朝才,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顺凯与被执行人苟朝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李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马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