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3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司徒德养与周锦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徒德养,周锦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2007号原告:司徒德养,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锦让,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徒德养与被告周锦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徒德养撤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司徒德养负担。审判员 司徒艺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定 明谭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