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民申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龚平与东丰县猴石镇增和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龚平,东丰县猴石镇增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3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龚平,女,汉族,1987年2月1日生,农民,户籍地东丰县,经常居住地江苏省沭阳县。委托代理人:龚天余,男,汉族,1970年11月24日生,农民,住吉林省东丰县,系龚平的舅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丰县猴石镇增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东丰县。法定代表人:张树龙,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秀英,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龚平因与被申请人东丰县猴石镇增和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4民终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龚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李世秀代理审判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蔺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