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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姜明海、江山市星华金属薄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明海,江山市星华金属薄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姜明海,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被执行人江山市星华金属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新塘边镇新兴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顾成超,经理。姜明海与江山市星华金属薄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姜明海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山市星华金属薄板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3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山市星华金属薄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山市新塘边镇新兴西路18号房产及房内的机器设备,但该房产、土地、设备均已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抵押贷款,目前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已在执行中。此外,本院查询银行存款、金融理财、工商、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山市星华金属薄板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姜明海也未能提供江山市星华金属薄板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81执13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敏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