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3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于××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03刑初27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诉讼代表人陆××,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于×,男,1956年6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木兰县,汉族,专科毕业,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1月25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诉刑诉[2016]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于×犯单位行贿罪,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陆××、被告人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为了感谢原伊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吴××(另案处理)对该公司承接伊春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规划等项目过程中给予的帮助,用单位资金给予吴××人民币200000元。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检察机关以有证人吴××等人证言,被告人于×供述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单位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于×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单位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于×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被告单位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于×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关于量刑,被告单位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被告人于×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被告人于×提出被告单位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即被告人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对被告人于×可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为了感谢吴××(另案处理)在任伊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对该公司承接伊春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规划等项目过程中给予的帮助,用单位资金给予吴××人民币200000元。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叶×证言证实,他系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副总经理。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是民营股份制企业,公司股东有他与于×、陆××、侯×。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公司董事长于×对公司几个股东说绥化市国土局副局长吴××想借20万元钱买房急用,因为几个股东都熟悉吴××,大家就同意了。有一次开会,于×说吴××想把借款还给公司,于×说没有要,因为吴××从伊春市国土局调齐齐哈尔市国土局,他们几个股东就同意了。2、证人侯×证言证实,她系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纳员。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6月注册的,是民营股份制企业,公司有她和于×、陆××、叶冬4个股东,2004年她成为股东。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于×对几个股东说绥化市国土局吴××想借20万元钱买房,几个股东同意用公司运营资金借给吴××。有一次开会,于×说吴××想把钱还给公司,吴××在公司业务给予帮助,于×说借款不要了送给吴××,几个股东表示同意。3、证人陆××证言证实,他系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副总经理。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于×对公司几个股东说吴××想借20万元买房,因为几个股东熟悉吴××就同意了。有一次开会,于×说吴××想把钱还给公司,因吴××对公司业务上给予帮助,借款不要了送给吴××,几个股东表示同意。4、证人吴××证言证实,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他向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于×借钱买房子,于×问20万元够不够,他说行。几天后他到于×公司楼下,于×将20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他,他要打借条,于×说公司的钱不用打借条。2013年他将借款还给于×,于×说借款不要了,送给他孩子交费。2009年他任伊春市国土局长时,于×找他要接几个项目,他把于×介绍给国土局相关科长,有三、四个项目交给于×公司做,项目总额大约200万元人民币左右。5、被告人于×供述证实,他系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年他与时任绥化市国土局副局长吴××因工作关系认识,并且处的个人关系比较好。2008年夏天吴××向他公司借20万钱,他与公司其它股东说了,几个股东同意借钱给吴××,同年底他以费用款平了财务账。2009年吴××任伊春市国土局长后,他找到吴××接下几个项目,项目总额200万元人民币左右,但一直没有支付他公司。之后吴××还他公司借款20万元他没有要,给吴××孩子上学用了,他回到公司与其他股东说,吴××在公司业务上给予帮助,借款送给吴××,其他股东表示同意。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证实,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系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于×。7、情况说明和中共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文件证实,吴××2008年6月至2012年8月,期间任伊春市国土资源局长期间,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三个项目,欠资金176万元,因该公司未提供有关证据,故此款暂未拨付。2012年7月吴××任齐齐哈尔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8、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证实,2008年至2013年伊春市国土资源局欠该公司176万元人民币。9、黑龙江省商业销售发票证实,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送吴××2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核销发票。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于×作为该公司负责人,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于×犯单位行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单位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判处罚金和对被告人于×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于×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宋涛人民陪审员 刘艳人民陪审员 韩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解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