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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0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程昌福与黄长维,廖富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昌福,谢勇,廖富英,黄长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822号原告:程昌福,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谢勇,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廖富英,女,汉族,1981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黄长维,男,汉族,1965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程昌福与被告谢勇、廖富英、黄长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程昌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昌福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伍云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