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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行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文虎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虎,山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行初578号原告王文虎,男,194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树清,省长。原告王文虎因不服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复办补字[2016]76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虎诉称,由于经一路延长线工程中原告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原告因对省法律援助中心向省司法厅投诉无门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因对被告作出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不服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原告王文虎向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于2016年7月1日作出鲁政复办补字[2016]76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告知王文虎补正以下内容:“1、请提供申请人签字捺手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2、如你对不作为行为不服,请提供你曾经向省司法厅提出主张的所有证据材料;3、请确认你本次复议的详细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被告作出该通知书并未导致行政复议程序的终结,对王文虎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王文虎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文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王 珂人民陪审员 马红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