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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7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深圳市某某某光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47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6]449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及工资差额14890.93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仲裁裁决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14890.93元给申请执行人,123元缴纳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确认已收到上述款项,认可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6]44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123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6]449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泽洪执行员  李琼玲执行员  张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甘茂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