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民初1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董小铁与梅小东、邓彩平、吴宗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小东,邓彩平,吴宗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126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董小铁,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东,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剑,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梅小东,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申请人:邓彩平,女,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松县。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良,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宗信,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董小铁与被告梅小东、邓彩平、吴宗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皖0826民初126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梅小东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XX**轿车一辆,查封限额5万元,另冻结被申请人梅小东、邓彩平、吴宗信银行存款20万元。申请人董小铁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董小铁与梅小东、邓彩平、吴宗信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现董小铁自愿解除对梅小东、邓彩平、吴宗信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梅小东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XX**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梅小东、邓彩平、吴宗信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梅小东、邓彩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