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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众行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众行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2690号原告:攀枝花市众行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175号5楼510号。法定代表人:谢都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再莲,女,198512月1日出生,汉族,攀枝花市众行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赵凯,男,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攀枝花市众行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众行锦都物业公司)与被告赵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众行锦都物业公司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攀枝花市众行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攀枝花市众行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大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