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7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雪松与龚申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松,龚申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1864号原告李雪松,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龚申能,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赫章人,住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松诉被告龚申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经返还款项,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已经协商解决,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雪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雪松负担。审判员 朱明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