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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保令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保令6号申请人:李某,女,1981年8月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杨某,男,1978年6月30日生,汉族。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申请人李某称,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杨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申请人离婚,但未获准许。2016年9月中旬,被申请人尾随申请人,使用暴力对原告进行威胁,并用铁锤将原告车辆砸毁。2016年9月16日,申请人和家人到被申请人父母住所探望孩子,被申请人拒绝探望,并对申请人及申请人父母使用暴力,致使申请人和母亲受伤,故提出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杨某因家庭婚姻问题产生纠纷,矛盾不断激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报警记录及照片等证据,可以看出近期双方纠纷造成申请人及家人受伤、财产受损。双方矛盾激化,使得申请人及亲属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险,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杨某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李某及申请人母亲朱某。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杨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员  尚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杨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