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民终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磊、李强春与被上诉人霍永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X,李XX,霍XX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甘州区梁家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XX,男,汉族。上诉人杨X、李XX因与被上诉人霍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5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霍XX提交了新的证据,故一审法院认定工程质量原因无法进行相关鉴定,致使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不明,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53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X、李XX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宏志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梁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梦娇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