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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49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栾春红、曹立英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春红,曹立英,张某1,张某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948号之一原告:栾春红,女,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曹立英,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张某1。原告:张某2。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北路柳泉花园商业楼。负责人:季树山,经理。原告栾春红、曹立英、张某1、张某2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肇事司机王恩发涉嫌交通肇事罪,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侦查,本案需等待其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德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