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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浩鹏与被告张辉民权鸿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鹏,张辉,民权鸿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初1375号原告:张浩鹏,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被告:张辉,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民权鸿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法定代表人:郝建。原告张浩鹏与被告张辉、民权鸿通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晓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