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鼎昌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法,山东鼎昌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1895号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胜军,董事长。被告:山东鼎昌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法定代表人:杨秀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鼎昌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山东法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