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吴玉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西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华,杨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吴玉华,女,193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杨西林,男,195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西林应领取的标的款308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庆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