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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桂福农牧有限公司与贵港市蓝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西桂福农牧有限公司,贵港市蓝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广西桂福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鹤心村17队。法定代表人:何凡,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烈坚,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住玉林市玉州区,该公司监事。委托代理人:黄志德,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贵港市蓝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民主路龙岗小区155号。法定代表人:罗广梅,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谢树宏,男,汉族,1974年7月27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广西桂福农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港市蓝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广西桂福农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庚华审 判 员  滕杰旺代理审判员  黄祝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