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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东华、杨仁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华,杨仁璋,杨仁丽,杨仁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612号原告:杨东华。原告:杨仁璋。原告:杨仁丽。原告:杨仁军。上诉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雷、靳舫。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余道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东华、杨仁璋、杨仁丽、杨仁军于2016年03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东华、杨仁璋、杨仁丽、杨仁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华、杨仁璋、杨仁丽、杨仁军撤回对被告余道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东华、杨仁璋、杨仁丽、杨仁军负担。审判员  李德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雅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