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江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航航、张卫明与杭州天星龙建材装饰会展管理有限公司、庞勤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航航,张卫明,杭州天星龙建材装饰会展管理有限公司,庞勤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反诉被告)李航航,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汝州市。原告(反诉被告)张卫明,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天台县。二原告(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曾曙光(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天星龙建材装饰会展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358号A座。法定代表人许俊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建贵(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九极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庞勤勇,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天台县。委托代理人曾曙光(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航航、张卫明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天星龙建材装饰会展管理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庞勤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航航、张卫明、反诉原告杭州天星龙建材装饰会展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航航、张卫明、反诉原告杭州天星龙建材装饰会展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航航、张卫明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杭州天星龙建材装饰会展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6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334元,由原告李航航、张卫明承担。按规定减半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6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反诉原告杭州天星龙建材装饰会展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叶文军审 判 员  朱若君人民陪审员  徐奇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