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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198号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增让、王万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增让,王万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82号。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志军,系公司员,特别授权代理人。被执行人王增让,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王万利,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增让、王万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借款8000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申请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宇

审 判 员  封军辉

代理

审判员  赵五一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月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