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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尚申富与中牟县科技工信委、尚怀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申富,中牟县科技工信委,尚怀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561号原告:尚申富,男,汉族,1948年1月19日生,住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赫中奎,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牟县科技工信委,住所地中牟县清阳街231号。被告:尚怀拴,男,汉族,成年,住中牟县。原告尚申富与被告中牟县科技工信委、尚怀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申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申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申富负担。退还原告尚申富2476元。审 判 长  刘亚若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永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