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尚申富与中牟县科技工信委、尚怀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申富,中牟县科技工信委,尚怀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561号原告:尚申富,男,汉族,1948年1月19日生,住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赫中奎,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牟县科技工信委,住所地中牟县清阳街231号。被告:尚怀拴,男,汉族,成年,住中牟县。原告尚申富与被告中牟县科技工信委、尚怀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申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申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申富负担。退还原告尚申富2476元。审 判 长 刘亚若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永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