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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农基冲、陈家权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基冲,陈家权,谭海燕,陈加壮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02刑初30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基冲,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陈家权,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谭海燕,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平果县,现住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陈加壮,男,1972年8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6)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基冲、陈家权、谭海燕、陈加壮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日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基冲、陈家权、谭海燕、陈加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农基冲向被告人陈家权、谭海燕提出到本屯“洞头”坡砍伐杂树木后,三人于次日8时许,携带油锯、斧头等工具到前述地点砍伐杂树木,并造材成规格为1米和2米长的原木。当晚,被告人农基冲邀请陈加壮一起前往砍伐后四人于次日到前述地点继续砍伐,并用马匹将原木拉到本屯村头公路边,以1650元的价格卖给本屯村民陈某1,所得款项四人平分。案发后,经林业技术人员调查鉴定,“洞头”坡被盗伐的杂木林林木蓄积量为9.33立方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林木鉴定意见书,木材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农基冲、陈家权、谭海燕、陈加壮违反森林法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农基冲、陈家权、谭海燕、陈加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陈家权、谭海燕到被告人农基冲家吃饭时,被告人农基冲向被告人陈家权、谭海燕提出一起到本屯“洞头”坡砍伐杂树木拿去卖,被告人陈家权、谭海燕表示同意。次日8时许,被告人农基冲、陈家权、谭海燕三人携带油锯、斧头等工具到“洞头”坡砍伐杂树木,并造材成长1米和2米两种规格的原木。当天18时许,被告人农基冲回到屯里碰见被告人陈加壮时邀约陈加壮一同前往砍伐。次日,被告人农基冲、陈家权、谭海燕、陈加壮四人到“洞头”坡继续砍伐和造材,并将原木滚到沟底。同月23日至28日,被告人农基冲、陈家权、谭海燕、陈加壮用马匹将78节尺径13至36公分不等的原木拉到本屯村头公路边堆放。同年12月2日,被告人农基冲、陈家权、谭海燕、陈加壮以1650元的价格将前述原木卖给本屯村民陈某1,所得款项四人平分。次日,陈某1叫被告人农基冲、陈家权、谭海燕、陈加壮装车欲将原木运往百色贩卖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广西区百色市右江区木材检验技术服务中心检验,查获的78节杂原木材积6.07立方米。经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实地调查,安屯村休屯“洞头”坡被盗伐的杂木林林木蓄积量为9.33立方米。案发后,公安机关责令被告人农基冲、陈家权、谭海燕、陈加壮退赃人民币共1650元并依法予以扣押。另查明,上述被砍伐的杂木林为安屯村休屯集体所有,属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公益林。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农基冲、陈家权、谭海燕、陈加壮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农基冲、陈家权、谭海燕、陈加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陈某1、黄某、陈某2、陆某的证言及陈某1的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右江区大楞乡安屯村休屯盗伐林木鉴定意见书、大楞乡安屯村休屯盗伐林木范围图、鉴定意见通知书;广西区百色市右江区木材检验技术服务中心检验报告、检验码单、尺寸检量原始纪录单;右江区木材检验中心人事聘用书;木材检验技术证、计量认证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农基冲、陈家权、谭海燕、陈加壮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等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农基冲、陈家权、谭海燕、陈加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农基冲、陈家权、谭海燕、陈加壮所起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但被告人陈加壮系后面入伙,所起的作用相对小于被告人农基冲等人,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被告人农基冲、陈家权、谭海燕、陈加壮具有自首情节且全部退赃;被告人陈家权、谭海燕、陈加壮主动缴纳罚金。综上,本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上述之量刑情节,予以四被告人从轻处罚。涉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650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因公诉机关未移交本院,由其直接上缴国库。涉案查获的原木材积6.07立方米由公安机关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农基冲、陈家权、谭海燕、陈加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农基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陈家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谭海燕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陈加壮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五、涉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650元,依法没收,由公诉机关上缴国库;涉案查获的原木材积6.07立方米由公安机关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韦通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