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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43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宁波市融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宁波市融建贸易有限公司,郁能建,许恩源,郁碧珍,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宁波市融建贸易有限公司,郁能建,许恩源,郁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4394-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为14441723-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市融建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426961-5),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民安路1068号。法定代表人:方猛展,总经理。被执行人:郁能建,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为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许恩源,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为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郁碧珍,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本院在执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宁波市融建贸易有限公司、郁能建、许恩源、郁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8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郁碧珍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惊驾路1081,1083号〈1-2〉的房地产。同月9日10时17分,买受人殷洪国(公民身份号码为)以36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郁碧珍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惊驾路1081,1083号〈1-2〉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被执行人郁碧珍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惊驾路1081,1083号〈1-2〉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甬国用(2007)第2403688号,地号为04-009-002-0252】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殷洪国所有。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殷洪国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殷洪国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诗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