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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学明与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明,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1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明,男,1966年2月20日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98667570G。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学明、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学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学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学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取300元,由上诉人王学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陈 芹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