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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永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昌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102刑初327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永昌,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宁都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辩护人许业俊、陈希光,均系广东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6)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秀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永昌及其辩护人陈希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永昌,在位于潮州市区前街综合楼经营昌盛礼服厂期间,因经营不善于2015年7月开始停工并拖欠工人工资,在2015年6月15日至7月6日期间,被告人陈永昌共拖欠工人许某1、许某2、康某等23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3485元,后于7月26日逃匿至东莞。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16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015年10月13日在潮州日报刊登催促履行付清所欠员工工资的公告。被告人陈永昌仍逃匿在外地。至2016年3月,被告人陈永昌一方已将拖欠的工资付还给许某1等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永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1、康某、周某、许某2、康某、张某、龚某、刘某、陈某1、王某、桂某、蔡某、黄某1、毛某、黄某2、吴某、黄某3、陈某2、刁某、黄某4、方某、何某、郭某、程某、陆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及破案经过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调查情况说明、欠薪逃逸认定、工资表等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等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昌,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永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其家属及时支付各被害人的工资,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永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素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晓丹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