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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身向与陈承棟、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身向,陈承棟,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405号原告:吴身向,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徐嘉薇,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承棟,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天瑞路88号瑞安金融创新产业园5楼5F-A-05、5F-A-06、5F-A-15室。负责人:张跃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身向为与被告陈承棟、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身向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身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身向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解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