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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1843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南二环路天马桥头房管局大楼4楼。法定代表人:陈德玉,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193-291号。负责人王星原,男。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八冶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李万福,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凉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偿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6591.3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00元、鉴定费8000元、执行费2570元。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案款180561.36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凉民初字第18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财文代理审判员  蒋大荣代理审判员  赵国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佳丽 来源:百度搜索“”